(中国文化报)针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国家文物局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
据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切实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专项整治行动”确定了3项主要任务,重点查处法人违法7类案件、完善文物行政执法4项制度、采取4项措施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7类案件即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4项制度,即深入落实文物执法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4项措施包括对于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重在改正违法行为,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案件,追究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国家文物局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考核督导,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公开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优先处置“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文物执法督察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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