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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原副书记、省原监察厅厅长徐波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发布时间:2021-7-1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四川省纪委原副书记、省原监察厅厅长徐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徐波简历

  徐波,男,汉族,1954年9月生,湖南益阳人,大学本科学历。1976年1月参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1月至1978年9月,在重庆市扳钳工具一厂工作;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四川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2年7月至1985年7月,在四川省委第二党校哲学教研室任教、任副主任;

  1985年7月至1986年7月,任四川省团校副校长;

  1986年7月至1997年8月,历任四川省委第二党校哲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育长、副校长;

  1997年8月至2001年1月,任泸州市委副书记;

  2001年1月至2006年3月,任泸州市委书记;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任泸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任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委巡视办主任;

  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省委巡视办主任;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四川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10月,退休。

(四川省纪委监委)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建中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建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建中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单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伺机敛财,违规放贷获利;搞权钱交易,在工程承揽、项目投资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不正确履职,未认真审核把关,造成国有资金巨大损失。

  张建中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建中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建中简历

  张建中,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研究生学历,199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8月参加工作。

  1991年8月至1996年6月,包头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科员;

  1996年6月至1999年11月,包头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

  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包头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处长;

  2000年3月至2002年10月,包头市委办公厅秘书办主任科员;

  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包头市委办公厅秘书办正科级秘书;

  2004年2月至2007年6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高配正县级);

  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包头市青山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

  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包头市青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包头市青山区委书记、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2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韦朝永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大肆敛财,大搞权钱交易,机关算尽,心存侥幸。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和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韦朝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韦朝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韦朝永简历

  韦朝永,男,壮族,1965年5月生,广西凤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12—1986.06 凤山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6.06—1990.06 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科机要员

  1990.06—1990.12 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局机要员

  1990.12—1991.03 凤山县委组织部干事

  1991.03—1991.11 凤山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1.11—1993.05 凤山县团委副书记兼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3.05—1994.10 河池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

  1994.10—1996.07 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副科长

  1996.07—2000.02 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科长

  2000.02—2002.09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9—2006.08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

  2006.08—2007.01 河池市委正处级组织员、组织部副部长

  2007.01—2009.12 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党组书记

  2009.12—2011.01 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2011.01—2016.02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

  2016.02—2017.07 河池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7.07—2018.11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11—2021.0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21.0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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